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意見》指出,近年來,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生態保護補償的范圍仍然偏小、標準偏低,保護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動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行動的成效,須進一步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2011年,由財政部和環保部牽頭組織、每年安排補償資金5億元的全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在新安江啟動實施。各方約定,只要安徽出境水質達標,下游的浙江省每年補償安徽省1億元。試點開展后的3年讓新安江江水變清了,江面變干凈了。可見,生態保護補償可有效改善生態環境,并有利于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實現從以行政手段為主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的轉變。
《意見》的出臺是對以往相關政策的補充,也是對生態補償中轉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能夠促進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未來讓逐步擴大補償范圍、合理提高補償標準有所依據,并且可以有效調動全社會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據悉,我國將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兼顧、轉型發展,試點先行、穩步實施的原則,著力落實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點領域生態保護補償任務。到2020年,實現上述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
《意見》明確,將推進7個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一是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保護補償力度。二是完善重點生態區域補償機制,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研究制定相關生態保護補償政策。三是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研究制定以地方補償為主、中央財政給予支持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辦法。四是健全配套制度體系,以生態產品產出能力為基礎,完善測算方法,加快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五是創新政策協同機制,研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產品市場交易與生態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新機制。六是結合生態保護補償推進精準脫貧,創新資金使用方式,開展貧困地區生態綜合補償試點,探索生態脫貧新路子。七是加快推進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化和法制化。
綜合來看,生態補償機制是一項環境經濟政策,可以在保護生態環境中將行政、市場手段有機結合,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系,但是,目前對我國來說這方面的工作才剛剛起步,未來需要決策層所做的工作還很多,《意見》的出臺是進一步的促進,可是生態補償機制還沒有擺脫新事物屬性,例如立法遠遠落后于生態問題的出現和生態管理的發展速度,生態補償機制還需“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