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通常所說的危險廢物的轉移是指產生單位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經營單位處理的過程。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說,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只能將其危險廢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理。
我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類, 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活動。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聯單一共分為五聯。
第一聯產生單位填寫完后,加蓋公章,交由運輸單位簽字核實, 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由接受到位, 最終接受單位核實驗收后,填寫相應的欄目,并加蓋公章后,返還產生單位存檔。第一聯副聯產生單位填寫完后,加蓋公章,交由運輸單位簽字核實后,自留存檔。
第二聯在產生單位填寫完加蓋公章、運輸單位簽字核實后,交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二聯副聯操作如同第一聯, 由產生單位交由移出地環保部門存檔。
第三聯操作如同第一聯,由運輸單位存檔。
第四聯操作如同第一聯,由接受單位存檔。
第五聯操作如同第一聯,由接受地環保部門存檔。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